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0,雄小,3322,2022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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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小字第3322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訴訟代理人 黃哲信
高振洋
被 告 潘柏叡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民國111 年1 月2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5,913元及自民國108 年11月15日起至民國110 年7 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0 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三順旺車業股份有限公司以分期付款方式購買MTC-1778普通重型車輛,總價新臺幣( 下同) 87,500元,由原告受讓上開分期付款債權,被告繳納13期後,尚餘55,913元未清償,應給付遲延利息,爰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等節,業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分期付款申請表、約定書及帳務明細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故原告請求有理由。

二、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就原告勝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依職權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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