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0,雄小,3323,2022021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小字第33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黎芳

訴訟代理人 陳王淑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成功山水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1 年1 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 萬3,1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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