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0,雄小,3400,2022020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小字第3400號
上 訴 人 成功山水大廈管理委員會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謝美慧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王淑慧、陳黎芳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上訴人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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