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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小字第3433號
原 告 金圓環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朱萍
訴訟代理人 潘冠中
被 告 鄭素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2 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具狀陳稱未收受開庭通知,有再行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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