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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小字第3463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吳貴妹
訴訟代理人 李妹蘭
被 告 莊偉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電信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1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991元,及自民國108 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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