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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小字第44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昆益
訴訟代理人 方柏權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孫瑞得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8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上訴人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85 元(上訴人誤算為7,98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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