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小字第80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呂宜桓
張庭瑄
被 告 許芳瑞律師即王振容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民國110 年3 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第二、三行「民國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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