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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小字第8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純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台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8 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上訴人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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