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小字第908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許永裕
被 告 趙品鈞(原名趙俊彥)
陳宥寧(原名陳敏瑄)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民國110 年8 月3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8,136元及自民國109 年7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0.9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9 年8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