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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建簡字第2號
上 訴 人 愛思奇新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玲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 31萬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4,96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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