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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建簡字第7號
上 訴 人 黃福民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府錦餐飲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 年1 月11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25,000 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新台幣3,64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訴人併請補正上訴理由狀暨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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