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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救字第36號
聲 請 人 羅美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白嘉惠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訴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白嘉惠等間110 年度雄補字第1611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業據其提出109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 年度司消債核字第8666號裁定暨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債務協商LINE對話紀錄截圖、郵局存摺紀錄等以為釋明,堪認聲請人經濟狀況陷入窘境,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依其請求之內容,尚非顯無勝訴之望。
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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