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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莉玲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8 月31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上訴人就本院109 年度司執字第00000 號強制執行程序尚未終結範圍內之債權額,而系爭執行事件之債權額為本金新臺幣(下同)41,314元及其利息、違約金,雖一部上訴然第二審裁判費最少為1,500 元,是本件應徵第2 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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