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0,雄簡,1332,202109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簡字第133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顏大傑
劉世章
被 告 騰尚精密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蘇鼎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捌萬參仟伍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貳佰玖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原告主張被告騰尚精密有限公司(下稱騰尚公司)前於民國109年7 月6 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被告蘇鼎傑為騰尚公司之連帶保證人,約定借款期限3 年,並於112 年7 月6 日清償完畢,利息按郵匯局2 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年息0.845 %加碼年息2.655 %按月計付,並同意隨郵匯局2 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變動而同時調整,目前年息為3.5%,如逾期還款,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按借款利率20%計算違約金。

詎騰尚公司自110 年2 月6 日即未再依約繳款,迭經原告催告仍未繳款,依約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迄今尚積欠本金483,534 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而蘇鼎傑係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業據其提出貸款總約定書、借款契約書、催告函、顧客信用查詢為證(見本院卷第11頁至第27頁),並經本院核對無訛,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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