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0,雄簡,1428,2021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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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簡字第1428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王敬富
被 告 曾崑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9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玖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93年11月間向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眾銀行)申辦借款新臺幣(下同)25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撥貸日起算,以每月為一期,按48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利息按週年利率15%固定計付,若未依約攤還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詎被告未按期履行繳款義務,迄今尚積欠本金21萬7,960 元及利息未清償,且迭經催討無效,嗣大眾銀行於106 年1 月17日與原告合併,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帳務明細、合併公告等為證(見本院卷第15頁至第23頁),經本院核對無訛,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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