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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1443號
上訴 人 即
被 告 丙 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兼法定代理
人 丁 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戊 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姓名年籍住所詳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 年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依上訴聲明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41,0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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