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1447號
反訴 原告 陳韻文
訴訟代理人 王奐淳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龍陞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2,0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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