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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1504號
原 告 吳修閘
被 告 高雄85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施定遠
訴訟代理人 施冠宇
陳亭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三月九日下午三時十分,在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程序期日,並請兩造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就下述事項具狀表示意見:
(一)大樓共用部分之公共水電費,是否係由管委會向大樓住戶收取一般管理費後,再由管委會為支應?
(二)依被告於本院109 年度雄小字第2334號請求給付代墊之水電空調費事件審理時自承:該大樓向住戶收取水電空調費之款項為〝代收代付〞之性質,亦即原告(即本件被告)係依系爭大樓總空調負載量由流量計出水、回水溫度換算BTU 值,再下去計算各單位冰水用量,再計算各住戶之空調用電費用等語。
本件原告請求自109 年5 月至110 年4月止遭被告斷水、斷電期間之管理費計新臺幣(下同)5萬5,272 元、「公共水電空調費」計1 萬5,200 元,為確認兩造主張陳述之真意,原告此部分所指「公共水電空調費」,實際上是被告向原告收取原告所有之系爭房屋專有部分之水電空調費,是否如此?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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