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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1724號
上 訴 人 邱薪
訴訟代理人 徐竑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彭凱彥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 年1 月21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79,995 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12,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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