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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177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垣云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鄭富吉等間清償債務事件,對於民國111 年1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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