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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1957號
追加 原告 趙福全
上列追加原告與被告趙復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追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萬8,57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追加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追加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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