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0,雄簡,2002,20220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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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2002號
上 訴 人 錦龍天廈管理委員會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石靖永
訴訟代理人 慶曼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慶文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據繳納裁判費。
而上訴人對原判決敗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縱不服之金額為52,000元以下,因仍在100,000 元內,第二審裁判費亦為1,500 元,故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並應補正上訴聲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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