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2094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周季楓
楊勝浩
被 告 卓月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定民國111 年3 月14日上午9 點43分於本院高雄簡易庭第2 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更正聲明,有再開辯論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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