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222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卓定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來成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1 年1 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3萬7,53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710 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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