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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2285號
原 告 禾益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俊源
訴訟代理人 張坤明律師
被 告 玉見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于琪
訴訟代理人 毛英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至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賠償新臺幣487,203 元,嗣以書狀擴張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823,203 元。
上開變更之訴,其請求金額已非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第2項所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範圍,爰依首揭條文,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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