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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2308號
原 告 朱紋杞
被 告 林一
訴訟代理人 林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五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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