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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641號
上 訴 人 何家豐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炳農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 年1 月11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71,935 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新台幣16,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訴人併請補正上訴理由狀暨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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