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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6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孫萬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汪嘉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 年1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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