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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787號
上 訴 人 邱俊棊
即 被 告
訴訟代理人 卓定豐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張智仁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 年1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上訴人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6,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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