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0,雄補,1481,2021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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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481號
原 告 張品豪


被 告 張育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育瑋間返還車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將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及車鑰匙返還於原告,惟原告未於訴狀載明該自用小客車客觀市值,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與該自用小客車相同年式、規格之車輛市場交易價格),並按此數額依同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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