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482號
原 告 臺灣移動購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建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互聯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