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0,雄補,1493,202109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493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周立根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俊良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85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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