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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496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陳勳蓉
一、按債權人提起撤銷詐害訴訟,訴訟標的價額應併計至起訴時止之利息及違約金(臺灣高等法院109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7號參照)。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撤銷遺產分割登記,其訴訟標的價額除本金新臺幣(下同)91,532元,應加計相關利息、違約金(含逾期手續費,請計算至繫屬日即民國110 年8 月13日);
併應陳報全部遺產於上開繫屬日時,按被告高勝輝應繼分計算之現值為何,與上開債權總額擇較低者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計算本件裁判費,並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茲依法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自行計算並陳報計算式及現值證明,併補繳納第一審裁判費,自行繳納到院(應扣除已繳納裁判費1,000 元)。
二、另請原告補正本件被繼承人高陳桂珠之繼承系統表;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提出該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於書狀載明全部遺產為訴訟標的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暨按增列被告人數補提繕本或影本。
三、提出全部遺產(不動產部分)土地及建物之異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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