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0,雄補,1503,202109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503號
原 告 A女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A女之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毛鈺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偉翔、黃秀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
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0 年度雄救字第34號),則如經准予訴訟救助確定,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
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