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0,雄補,1505,202109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50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黃靜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明福等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330 元,惟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 、2 項定有明文。
又關於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於分別共有之情形,應以起訴時原告依其應有部分計算分得共有物之價額為準,於分割遺產之訴,則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332 號、99年度台抗字第772 號、100 年度台抗字第180 號、100 年度台抗字第436 號、102 年度台抗字第277 號裁定意旨參照)。
再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抗字第56號裁定足參)。
準此,本件原告代位被告陳明福提起本件訴訟,原告與被告陳明福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並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而應以被告陳明福就被繼承人遺產繼承可獲得利益計算之,惟原告並未提出系爭遺產其中不動產部分之交易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向本院陳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土地及建物異動索引、市場交易價額及遺產總額之相關資料(如遺產稅核定通知書、遺產稅申報書),俾核定裁判費,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附表:
┌──┬───┬─────────────────────┐
│編號│不動產│ 地號 / 門牌號碼                          │
├──┼───┼─────────────────────┤
│ 1  │土地  │高雄市○鎮區○○段0000地號                │
├──┼───┼─────────────────────┤
│ 2  │土地  │高雄市○鎮區○○段0000地號                │
├──┼───┼─────────────────────┤
│ 3  │土地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                 │
├──┼───┼─────────────────────┤
│ 4  │土地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                 │
├──┼───┼─────────────────────┤
│ 5  │土地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                 │
├──┼───┼─────────────────────┤
│ 6  │土地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                 │
├──┼───┼─────────────────────┤
│ 7  │建物  │門牌號碼:高雄市前鎮區鎮州路219巷16弄28號 │
├──┼───┼─────────────────────┤
│ 8  │建物  │門牌號碼:嘉義縣○○鄉○○村000號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