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0,雄補,1535,2021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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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535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英君
訴訟代理人 張哲瑀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文文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82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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