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0,雄補,1549,2021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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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549號
原 告 黃志榮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勞倫詩國際事業有限公司、翁彩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1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600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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