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0,雄補,1567,2021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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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567號
原 告 劉全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嘉慶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
又原告起訴狀中固記載被告為陳嘉慶,惟未記載被告之身分證字號、住所或居所,致無從確認送達處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1,110 元,並提出記載被告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居所之書狀,及檢附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逾期未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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