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574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送達代收人 葉俞萍
原告因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泰勇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1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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