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0,雄補,1575,2021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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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57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永順(原名:王思榮)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原告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75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5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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