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0,雄補,1588,202109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588號
原 告 劉鎰郡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雅雯、林鑫志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
訴時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
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二人應將門牌號碼高雄市○鎮區○○○路000 號5 樓之8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遷讓返還予原告,被告二人應連帶給付原告租金4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15,000元。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之價值加計積欠之租金40,000元為斷為斷;
另聲明請求被告給付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
原告未提出系爭房屋最近一年度房屋課稅現值之相關資料或其現值證明,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查報系爭房屋之價額(如系爭房屋最近一年度房屋課稅現值),俾核定裁判費應否補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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