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0,雄補,1599,2021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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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599號
原 告 洪美麗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永洪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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