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0,雄補,1605,202109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605號
原 告 廣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坤灝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馬租賃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7 月28日核發110年度司促字第16737 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10 年8 月2 日送達被告,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500 元。
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繳納到院,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