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0,雄補,1624,202109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624號
原 告 好事多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子遠
上列原告與被告翟毓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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