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0,雄補,1626,202109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626號
原 告 劉如蓮
江香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銘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麗惠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6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10,616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