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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642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實貴孝夫
訴訟代理人 陳昱瑄
被 告 遠睿國際商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侃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睿國際商務有限公司間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5,7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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