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0,雄補,1668,202109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668號
原 告 姜建凱
被 告 富士康廣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泰龍

被 告 星合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泰龍

被 告 夏士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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