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0,雄補,1674,2021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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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674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瑞昇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前向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原告起訴,嗣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定移轉管轄於本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2,38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61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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