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680號
原 告 國立高雄餐旅大學
法定代理人 楊政樺
被 告 立豐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欣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豐旅行社有限公司間給付退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27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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