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0,雄補,1729,2021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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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729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蔡策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芷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4,5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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